7月2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电器”,601877.SH)正泰公司工业化部设计员晏某银伙同管理人员朱某洁私自收取乐清市远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远诚公司”)的好处费共计40余万元,并给予远诚公司关照和便利。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受贿人晏某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行贿人李某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和没收晏某银违法所得40万元。加上去年的另外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追缴和没收朱某洁违法所得40万元。至此,本案中3名当事人均判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382刑初115号)显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人晏某银当庭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乐清市远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远诚公司承接正泰公司机械加工业务。后远诚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盛为避免其公司因生产能力不足被正泰公司取消外协单位资格,向在正泰公司工业化部担任设计员的被告人晏某银寻求帮助,并许诺给予好处费。2016年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晏某银利用职务便利,对存在瑕疵的产品进行让步接收的环节给予远诚公司关照和便利,还帮助李某盛在业务往来中疏通关系,伙同正泰公司工业化部管理人员朱某洁(另案处理)等人在产品加工发包环节给予远诚公司关照和便利,使远诚公司获得超过配额比例的业务量,帮助远诚公司谋取利益。李某盛为感谢晏某银等人在业务往来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给予晏某银等人好处费共计40余万元。案发后晏某银家属退赃5万元。另查明,审理过程中,晏某银继续退赃15万元,同案朱某退赃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银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某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晏某银辩护人提出晏某银系从犯,经查,晏某银在本案行为积极,与同案共享好处费,不属于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辩护人辩称晏某银揭发同案犯朱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晏某银辩护人提出晏某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本案赃款已退清,且晏某银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李某盛辩护人提出李某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生产的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向正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系初犯,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晏某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盛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建议对李某盛适用缓刑,亦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两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李某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追缴被告人晏某银共同违法所得40万元(已暂存于法院),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网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382刑初411号)显示,公诉机关认为,2016年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洁与晏某银利用职务便利,在产品加工发包、让步接收等业务环节给予远诚公司关照和便利,使远诚公司获得超过配额比例的业务量,帮助远诚公司谋取利益。李某盛为感谢晏某银等人在业务往来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给予晏某银等人好处费共计40余万元,朱某洁从中分得20万元。案发后,晏某银退赃20万元,朱某洁退赃20万元。被告人朱某洁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洁共同违法所得40万元(暂存于法院),予以没收。
天眼查资料显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产销量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专业从事配电电器、控制电器、终端电器、电源电器和电力电子等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目前公司已开发100多个系列,200多个基型的具有正泰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三大系列产品——可通讯智能型万能式断路器、电子式过载继电器、智能型模块式塑壳断路器列入了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项目。
而此案行贿人李某盛全资持有乐清市远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份,为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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